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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起诉另5家加多宝索赔15亿全部获立案
2015-07-07 14:16:19   来源:中国资讯   评论:0 点击:

  7月6日,白云山(600332)发布公告称,广药集团收到浙江省高院关于起诉杭州加多宝、浙江加多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要求加多宝全面禁售红罐

  王老吉起诉另5家加多宝索赔15亿全部获立案

  7月6日,白云山(600332)发布公告称,广药集团收到浙江省高院关于起诉杭州加多宝、浙江加多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的立案通知书。至此,王老吉诉5家加多宝的新“红罐案”都正式进入司法程序,总索赔金额15亿元。

  此前,广药集团已收到起诉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王老吉诉5加多宝企业正式进入司法阶段

  6月26日,广药集团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管辖地法院对5家加多宝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纠纷提起诉讼,总索赔金额为15亿元,随后收到起诉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的相关内容。

  7月6日,白云山发布公告称,广药集团已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加多宝、浙江加多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的立案通知书,案号分别为“(2015)浙知初字第1号”和“(2015)浙知初字第2号”。

  据了解,广药集团对包括浙江加多宝在内的5家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相同,内容包括:判令被告(即每家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及凉茶产品;立即销毁全部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以及带有与原告“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包装装潢的容器;立即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00万元,并在相关媒体澄清事实,消除因加多宝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

  对于起诉另5家加多宝的原因,王老吉方称,最高院审理的红罐案二审的诉讼主体只有广东加多宝和鸿道集团,并不能限制、制裁其他5家加多宝主体的侵权行为。未来会对王老吉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据悉,目前市面上流通的约2000万件加多宝红罐侵权产品中大部分系其他5家加多宝公司生产。

  律师:不能使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利

  王老吉相关负责人称,此次的一系列针对加多宝“红罐装潢”侵权的诉讼除了要更加全面禁止其他5家加多宝公司生产销售红色罐装凉茶,以全面保护王老吉品牌价值外,也是为了弥补2012年之后,其他5家加多宝公司使用红罐给王老吉品牌造成的损失。此次王老吉向浙江两家加多宝索赔额分别为3亿元共计6亿元,加上此前加多宝(中国)、福建加多宝、武汉加多宝索赔9亿元,总计赔偿额15亿元。

  对于在广东高院提出的1.5亿赔偿的基础上再次提高赔偿额度,北京某律师孙莹认为王老吉此举有法可依。孙莹表示,从总额看,一审法院实际上采用的是净利润(税后利润)来计算加多宝方面的获利,即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而最后所得。但从侵权法理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出发,侵权赔偿额的计算原则首先应当是充分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其次不能使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利。

  此外,根据市场份额理论,在商品销售环节中的侵权行为侵害的不仅仅是权利方的金钱利益,还潜在的不正当占据了权利方的市场份额,从而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和损害。本案应当采用主营业务利润(销售利润)来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额,即以主营产品红罐凉茶的销售收入减去产品生产成本所得,而不应当考虑额外因素。侵权赔偿额应当首先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其次既然是因侵权而产生的成本如侵权方的销售、管理、财务、营业外支出成本等,就应当由侵权方自行负责,而不能将其作为赔偿额的扣除项变相的由权利人来承担,否则有悖于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同时容易纵容侵权现象,对于权利的保护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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